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全区生态环境系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分别为梧州市某航空公司航空器飞行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北海市广西某码头有限公司违规施工致合浦县榄根村红树林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钦州市灵山县文利镇某养殖场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玉林市兴业县某养猪场利用无防渗泥坑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案例涵盖了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非法侵占红树林、非法破坏林地等类型,在部门联动、“一案双查”、规范简易评估、创新磋商形式等方面具有非常好的借鉴作用,为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即日起,分批次发布。
案例四: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07年起,广西某水泥有限公司龙须河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在未获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田东县平马镇游昌村1、2、3林班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石、修路、土石压占、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建物等活动,破坏了森林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损害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案件线索通过自然资源执法巡查、群众举报等渠道筛查发现,经现场勘查与初步评估后,由田东县林业局依法立案。
经核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和法规,造成森林植被破坏与生态服务功能丧失,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百色市林长办公室于2024年1月8日发函至田东县,督促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田东县林业局于2024年1月16日委托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该中心结合现场勘测、遥感数据分析及文献比对,确认企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66.1713公顷,其中林分结构破坏、生物量损失及碳汇功能受损等综合生态服务价值损失总计943.59万元。
百色市林业部门与赔偿义务人于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开展三轮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重点围绕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修复方式来进行协商。最终签订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明确:企业需在60日内完成943.59万元赔偿款缴纳,并限期补办采矿证范围内的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磋商过程中,林业部门同步邀请法律顾问及生态修复专家参与,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兼顾法律约束与生态修复实效。
赔偿义务人于2024年6月12日全额缴纳赔偿款项,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项目临时用地部分编制修复方案。同年7月29日,企业成功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84.5809公顷林地使用许可证,标志着矿区开发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后续监管中,田东县林业局定期组织实地核查,确保修复工程进度与质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资源开发合规化的双重目标。
(一)部门联动,统筹推进损害赔偿工作。该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立案以来,百色市林业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就全面介入,督促田东县林业局开展调查,掌握损害区域的详细资料并开展证据固定工作,为后续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办理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此外,该案在办理阶段,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协作,为厘清案件违法事实、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保障后续磋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提供专业指引,提高了磋商成功的几率。
(二)优化磋商手段,充分的发挥基层政府作用。在调查核实并明确损害事实的基础上,田东县政府组织林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数次耐心、细致、有效的磋商沟通,结合鉴定评估报告,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法规制度的宣贯,通过引导和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最终积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落实了赔偿方式和期限,同时按要求积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为该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科学处罚起到示范作用。
(三)“一案双查”,实现索赔高效办理。在本次案件处置过程中,百色市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及环境合规整改等情况,酌情调整裁量金额,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既节省了行政成本,又加快了损害赔偿工作效率,同时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既提升了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宣传普及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也保障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雷竞技网页入口版权所有 豫ICP备16025219号 集团电话:400-777-6575 24小时技术支持:15936088889